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数据录入工作,加强数据信息的安全管理,保证数据信息的可用性、完整性、机密性,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所有部门关键数据的录入及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数据录入
第三条 数据管理者应承担保存或处理数据的保护职责,防止数据的丢失、误用或破坏。
第四条 数据录入作为各业务流程的岗位职责,落实到个人。其原则是:“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如数据复核人员对录入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后,仍发现数据错误,由录入人员与数据复核人员共同负责。
第五条 数据录入必须在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或推迟数据录入时间,确保数据录入的及时性。
第六条 数据录入必须按业务规范要求进行录入,不得缺项,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录入数据原则上必须与原始材料一致,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七条 数据录入质量责任追究: 对有过错情节的,视造成影响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 数据信息安全保密管理
第八条 所有数据必须经过合法的手续和规定渠道采集、加工、处理和传播,数据应只用于明确规定的目的,未经批准不得它用,采用的数据范围应与规定用途相符,不得超越。
第九条 对系统操作人员权限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录入人员岗位调整后及时修改相应权限,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条 计算机应设置密码。密码设置应具有安全性、保密性,不能使用简单的代码和标记。如发现或怀疑密码遗失或泄露硬立即修改。
第十一条 数据管理人员有下列违反本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遗失存储设备、介质,造成数据丢失的;
(二)擅自毁弃、藏匿、删除数据,损害信息完整性的;
(三)擅自留存或不及时移交应当移交的数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规利用数据信息的;
(五)其他未按规定管理、使用数据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
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的,按照党纪、政纪和刑罚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