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瓶颈问题及对策研究》课题研究报告
洪晓青
在国家出台政策鼓励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大环境下,内蒙古自治区高校科技人员在创新创业发展方面积极努力,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果。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创新创业的道路进程中比较缓慢,而且有效性的成果也不是很多。究其原因有很多影响因素,影响力有大有小。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内蒙古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现状调查,利用数据分析来揭示影响内蒙古地区创新创业的瓶颈问题,并提出改进对策。
一、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意义
创新创业是目前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原动力,是促进我国产业产品升级的竞争力,也是解决社会就业压力的良好途径。创新创业追溯源头,是在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夏季达沃斯会议上提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 2015年李克强总理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既可以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德蒙德·菲尔普斯曾经说过“如果大多数中国人,因为从事挑战性工作和创新事业获得成就感,而不是通过消费得到满足的话,结果一定会非常美好。”李克强总理在论及创业创新文化时,强调“让人们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更好地实现精神追求和自身价值”。 可见,创新创业已经成为国家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创新创业的涵义
创新创业是指基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渠道创新等方面的某一点或几点创新而进行的创业活动。创新是创新创业的特质,创业是创新创业的目标。创新创业是通过各方面的创新,在通过举办实体创业从而得到创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1、创新的范围很广
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推动市场进步的命脉。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实现产品的更新迭代和产业的升级。但是创新不仅仅指的是技术创新,还包括产品创新,如产品的需求创新、产品的包装创新、产品的应用创新等,还包括品牌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等等。这些创新的方位很广,都不可小觑。方便面行业的产品被外卖行业冲击,日渐衰落就是商业模式创新的典型案例。因此创新的范围已不仅限于技术和产品,其他方面的创新可能来自于未曾注意到的领域,从而创造出新的需求和消费方式。这些日新月异的创新范围不断扩大,将形成新的竞争力。
2、创业是个整体过程
创业往往被人们认为是新企业、新组织建立的过程,事实上这是只是创业的实体建立的过程,是狭义的概念。创业通常包括一项有市场价值的商业机会从最初的构思到形成新创企业的过程,以及新创企业成长管理的过程。创业者与创业团队是创业中的核心力量,他们需要对环境因素进行不断地适应和调整,而其中商机和资源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也是创业者需要把握平衡的关键。这样的一个整体运作是创业的完整过程。
3、创新创业相辅相成
创新是时代的需要,是社会进步的象征。创新的领域包罗万象,随着人民群众对新时代新生活的不断追求,新的需求也在不断产生。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管理创新等让人们的创新意识不断增强,创新热情日益高涨,使得经济文化生活更加有活力和动力。但是这些创新都需要通过创业来实现,创业将创新的内容落到实处,创造出其存在的价值,使其价值得以体现。创新创业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创业成功才能激发更多创新,也只有具有市场价值的创新才能够促使创业成功。
(二)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意义
高校是大量知识人才聚集的领域,高校教师在各自的专业领域长期进行研究探索,科研成果丰富,创新能力较强。通过创业可以将科研成果应用到企业中去,实现成果的市场价值和自身价值。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具有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有着重要的意义。
1、可以使科技成果落地
我国高校每年的科研成果非常丰富,数以万计,这些科研成果集合了科技人员的知识、智慧和能力。目前的科研成果大多以发表论文的形式出现,这也是高校对教师职称评定和考核的主要依据。创新科技成果的拥有者通过创新创业直接让成果落地,具有时效性,能够尽快实现成果的应用价值。
2、避免企业研发部门的重复劳动
除了高校科研人员在搞科研,很多大中型企业都建立了研发部,进行产品技术等方面的创新研发。在创新研发方面,企业的研发部具有的优势是与市场直接接轨,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研发。但是应该看到的是,任何一个企业,研发部门的专业人才都是不足的,与高校的专业人才资源是无法比拟的,研发成果与高校科技人员的科研成果从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很难相比。因此高校的科技人员应该尽快与所需企业进行合作,提供所需科研成果,实现具有时效性的成果转化,共同创新创业,从而避免企业花费大量的资源进行重复研发劳动,实现资源共享,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创新进步。
3、有利于研究成果与市场需求接轨
高校的科技人员目前的科研是建立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之上的,但往往是停留在理论层面的研究,在现有的条件下,无法及时在实践方面获得直接的效果与反馈,因此科研成果的实际价值和产生的效益很难估量。高校科技人员直接进行创新创业,可以直面市场,有效的检验科研成果的价值,并且能够深入了解市场需求,把握需求方向,甚至于引领需求,来进行有的放矢的创新研究。
4、有效地推动科技进步
高校科技人员利用创新成果进行创业,既可以检验创新成果的应用效果和市场价值,同时在创业的实践中能够发现问题所在,促进知识的更新,形成更为符合需求的创新成果。另一方面,高校科技人员直接创业,可以引导科技人员的研究角度注重实际应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目标进行创新研究,更好地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
5、获得合理收益,激发研发热情
高校教师在教学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研究,主要目的是教师职称评定和考核,当然在专业领域进一步发展的自我提升要求也是科研动力之一。但是,多年来由于科技人员的科研成果和专利很难转化,而且无法得到与知识投入相匹配的合理收益,而导致科技人员的创新研发热情不高。科技人员的自身价值得不到体现,大量的成果只是得到精神上的奖励,这使得脑力劳动者的生活得不到改善,积极性受挫。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可以让所拥有的成果直接转化成生产力和效益,并得到合理的收益。这不但促进了成果转化,而且大大提升了科技人员群体搞科研创新的活力,形成良好的创新环境,实现创新创业的进一步发展。
6、增强成就感、提高社会地位
高校教师在社会上曾经一度被认为是教书匠、“纸上谈兵”、脱离实际,是理论前沿的研究者,认为如果想进一步在专业上得到发展就应该进入企业供职。但事实上,高校具有着丰富的理论资源和仪器设备,是专业知识人才的聚集地,他们的国际视野更广,在专业领域中的研究更深入,科研成果更具时代性和创新性。高校科技人员直接进行创新创业,可以有效地转化创新成果,获得经济效益得到合理的收入,体现自身的价值。成果通过社会检验,这些无疑会提高高校科研人员的社会地位,扭转社会对高校教师的普遍看法,提升科研人员的自尊感和成就感,促进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高校队伍,产生良性循环。这还会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尊师重教的观念,形成社会尊重知识的观念和氛围,这对于和谐社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背景与现状
(一)背景
2012年初,南京市出台了“科技九条”,鼓励高校老师、科研人员离岗创业。这在全国高校中激起千层浪,开创了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先河。“科技九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所在单位设立科技创业岗,让科技人员在创办的科技企业中专职从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享受与在编人员同等待遇;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学科型科技企业成立3年后,所在单位可以适时转让或减持所持股权;在校大学生创业等同于参加社会实践。南京作为全国唯一的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科技九条”首先解决科技人员的身份问题,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随后,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形成了比较宽松的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
2016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文件提出要“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在利益分配比例上提出“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份额不低于各类收入总额的50%。在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问题上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方面的考核评价方面,提出“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2017年5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为了鼓励高校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的热情,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活力,在制度和政策上给出了指导性意见,为专业技术人员营造了很好的创新创业政策。其中包括支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支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和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这一举措对高校科研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有着积极地促进作用,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国家政策的颁布,各地政府实施政策的出台,对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并在角色考核、利润分配等方面给出明确说明,极大提高了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二)现状
国家对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政策的明朗、宽松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下,高校科技人员在人数、经费、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和专利申请等方面都有明显提升。2015年,高等学校R&D人员全时当量为35.5万人年,比上年增长6%,占全国R&D人员的比重为9.4%,比上年提高了0.4个百分点。全国科学研究(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人员全时当量中,高等学校占49.2%。高等学校R&D经费998.59亿元,比上年增长11.2%;基础研究经费391亿元,占全国基础研究经费的54.6%。高等学校发表SCI论文22万篇,比上年增加2.5万篇,占全国SCI论文的比重为82.8%。高等学校的发明专利申请数为11万件,比上年增加了17.7%;发明专利授权12.7万件,比去年增长49.8%。高等学校作为卖方在技术市场签订技术合同5.7万项,占全国技术合同的比重为18.6%;技术合同成交金额为314.3亿元,仅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金额的比重为3.2%。
1. 高等学校的R&D人员持续增加,占比10年来首次回升
2015年,高等学校的R&D人员全时当量为35.5万人年,比上年增长6%,占全国R&D人员总数的9.4%,比上年提高了0.4个百分点。2004年以来,高等学校的R&D人员占全国R&D人员的比重一直呈下降态势,到2014年共下降了9.4个百分点,但2015年该占比略有回升。2015年,高等学校的R&D机构有11732个,比上年增加1100个。
图1 高等学校R&D人员及其占全国R&D人员的比重(1998-2015年)
2. 高等学校拥有全国规模最大的科学研究人员队伍
从研究类型来看,2015年,高等学校投入基础研究人员16.4万人年,应用研究人员17.2万人年,试验发展人员1.9万人年。全国科学研究(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人员中,高等学校占49.1%,高出研究机构19.6个百分点。
3. 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经费占比保持在50%以上
2015年,高等学校的R&D经费中,基础研究为391亿元,应用研究为516.3亿元,试验发展为91.3亿元。全国基础研究经费中,高等学校占54.6%;应用研究经费中,高等学校占33.8%。
2006年以来,高等学校的基础研究经费逐步超过研究机构,成为我国最大的基础研究活动执行部门。2015年,全国科学研究经费(基础研究经费与应用研究经费之和)中,高等学校占40.4%,比2006年增长8个百分点。
4. 政府资金是高等学校R&D经费的最大来源
2015年,高等学校R&D经费中,政府资金为637.3亿元,企业资金为301.5亿元,国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共59.8亿元,分别占高等学校R&D经费的63.8%、30.2%和6%。2005-2015年,高等学校R&D经费中政府资金的占比一直最大,基本保持在54%以上。
4.高等学校科技产出情况-高等学校SCI论文数量稳步增长
2015年,高等学校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22万篇,比上年增加2.5万篇。2006年以来,高等学校SCI论文占全国SCI论文的比重一直保持在80%以上,2015年该比重为82.8%。
5. 高等学校科技产出情况-高等学校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增长显著
2015年,高等学校专利申请量达23.5万件,比上年增长27.8%。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为13.4万件,比上年增长19.3%,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专利申请量的比重为56.8%,比去年下降了4.1个百分点。高等学校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全国发明专利申请量的比重为12.1%,比上年略有回落。
2015年,高等学校专利授权量为13.6万件,比上年增长47.4%。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为5.7万件,比上年增长49.3%,发明专利授权量占高等学校全部专利授权量的比重为42%,比上年提升了0.5个百分点。高等学校发明专利授权量占全国发明专利授权量的比重为16.0%,与上年基本持平。
三、内蒙古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基本情况
(一)内蒙古自治区的政策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从2015年起,启动实施了“青年创新人才选拔培养计划”,在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化、旅游和艺术等重点领域遴选一批优秀青年创新人才给予重点扶持和跟踪培养。2015年至2017年,通过申报推荐、资格审查、集中评审、组织审定和公开公示,评选出一层次青年创新人才95名、二层次青年创新人才89名,创业人才5名。并由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和人才开发资金对入选人员进行了资助支持,用于其承担的前瞻性和预研性课题研究。截至目前,资助资金已达1248万元。
2017年,自治区党委出台《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优化青年人才培养机制。以《实施意见》为纲,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陆续出台《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配套政策,努力形成含金量高、灵活性强的“1+N”人才政策体系。下一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通过完善人才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政策、加大投入和强化服务等举措,为各类人才发展搭建更宽更广的平台,为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插上更加有力的翅膀。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等文件,对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201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强调“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了实施意见。
201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该解读文件对于《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政策措施、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政策措施、离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以及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的政策措施和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政策六个方面的实施意见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使得内蒙古自治区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了明确的依据和操作指南。
2017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启动实施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相关工作的通知》(内教高字【2017】40号),并组织开展了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任务(项目)的遴选工作,经专家评审最终确定了承接19项任务和8个项目的院校,推动了高职院校的创新工作。
(二)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创新创业情况
1、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整体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大致可分为三类,即普通高等本科院校、成人院校、高职高专院校。全区共有高校62所,其中普通高等本科院校19所,占院校总数的30.65%;高职高专院校共43所,占总数的69.35%。此外成人院校包括承办自考、成人高考、函授或远程教育的各所高校、民办院校及各类教育机构。
表1 内蒙古自治区本科高等学校名单
序号 | 高校名称 | 高校性质 |
1 | 内蒙古大学 | 本科院校(211工程大学) |
2 | 内蒙古师范大学 | 本科院校 |
3 | 内蒙古农业大学 | 本科院校 |
4 | 内蒙古工业大学 | 本科院校 |
5 | 内蒙古民族大学 | 本科院校 |
6 | 内蒙古科技大学 | 本科院校 |
7 | 内蒙古医科大学 | 本科院校 |
8 | 内蒙古财经大学 | 本科院校 |
9 |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 本科院校 |
10 |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 | 本科院校 |
11 | 包头医学院 | 本科院校 |
12 | 包头师范学院 | 本科院校 |
13 | 内蒙古艺术学院 | 本科院校 |
14 | 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 | 本科院校 |
15 | 内蒙古大学满洲里学院 | 本科院校 |
16 |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 本科院校 |
17 | 呼伦贝尔学院 | 本科院校 |
18 | 赤峰学院 | 本科院校 |
19 | 集宁师范学院 | 本科院校 |
(注:高校排名不分先后顺序)
表2 内蒙古自治区高职高专院校名单
序号 | 高校名称 | 高校性质 |
1 |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国家级示范院校) |
2 |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国家级示范院校) |
3 |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国家级示范院校) |
4 |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国家级示范院校) |
5 |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自治区级示范院校) |
6 |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自治区级示范院校) |
7 | 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自治区级示范院校) |
8 |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自治区级示范院校) |
9 | 锡林郭勒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自治区级示范院校) |
10 |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自治区级示范院校) |
11 |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自治区级示范院校) |
12 |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自治区级示范院校) |
13 | 内蒙古师大青年政治学院(团校) | 高职高专院校 |
14 |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 |
15 | 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 |
16 | 内蒙古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高职高专院校 |
17 |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 |
18 | 河套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 |
19 |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 |
20 | 包钢职业技术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 |
21 | 满洲里俄语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 |
22 | 呼伦贝尔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 |
23 | 扎兰屯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 |
24 | 兴安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 |
25 | 通辽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 |
26 |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 |
27 |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 |
28 | 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 |
29 | 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高职高专院校 |
30 |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 |
31 |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 |
32 | 鄂尔多斯生态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 |
33 | 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民办高校) |
34 | 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民办高校) |
35 | 内蒙古能源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民办高校) |
36 | 内蒙古北方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民办高校) |
37 | 丰州学院(中山分院) | 高职高专院校(民办高校) |
38 | 丰州学院(青城分院) | 高职高专院校(民办高校) |
39 | 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民办高校) |
40 | 内蒙古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民办高校) |
41 | 赤峰职业技术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民办高校) |
42 | 内蒙古外国语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民办高校) |
43 | 内蒙古德德玛艺术职业学院 | 高职高专院校(民办高校) |
(注:高校排名不分先后顺序)
以上表1和表2是内蒙古本科高等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的具体名单。可以看出,全区只有内蒙古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大学,其他均为省内普通高校。在高职高专院校中,全区拥有4所国家级示范校,即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拥有8所自治区级示范校,分别是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锡林郭勒职业学院、乌兰察布职业学院、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高职高专院校中包括民办院校11所,占高职高专院校总数的25.58%;可见高职高专院校在全区的建设发展较为突出,有良好的发展势头。
内蒙古自治区的职教集团作为与产业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教育类型,也在不断发展。在2013年全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情况调查中,内蒙古职教集团数量位居全国省市排名第27名,仅排在新疆、青海、宁夏之前,但是内蒙古国民生产总值却排在全国第15位。因此可以看出,与经济发展速度比较,内蒙古的职教集团正处发展阶段,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成人教育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办学主体类型较多,既有公办院校也有民办院校,还有行业办学、企业办学、培训机构等多种类型。本文没有以表格的形式一一列举,但是成人教育的影响和受众群体是庞大的,不容忽视。
2、内蒙古高校创新创业工作现状
自2012年5月教育部、财政部开始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以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积极响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推进协同创新进程,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问题和机遇仍然并存,需要进行多维分析,以利于更好地推进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协同创新工作。
在新浪教育公布的“校友会网2015内蒙古自治区大学排行榜”(见表3)中,内蒙古排名前10的高校的基本情况一目了然。其中于1957年建校的内蒙古大学在全国排名是第108位,综合类大学排名是第36位,虽然属于中国知名大学,但已经跌出全国前100名。内蒙古其他高校排名进入全国前200名的仅有1所,进入前300名的有4所。可见,在内蒙古自治区具备国内顶尖一流科学研究能力的高校很少。
表3 2015内蒙古自治区大学排行榜
名次 | 学校名称 | 全国排名 | 分类排名 | 2015办学类型、等级和层次 | ||||
名次 | 总分 | 类型 | 名次 | 办学类型 | 星级排名 | 办学层次 | ||
1 | 内蒙古大学 | 108 | 63.25 | 综合 | 36 | 区域研究型 | 3 | 中国知名大学 |
2 | 内蒙古农业大学 | 193 | 61.65 | 农林 | 17 | 专业型 | 2 | 区域高水平大学 |
3 | 内蒙古师范大学 | 209 | 61.53 | 师范 | 25 | 专业型 | 2 | 区域高水平大学 |
4 | 内蒙古工业大学 | 232 | 61.39 | 理工 | 83 | 应用型 | 2 | 区域高水平大学 |
5 | 内蒙古科技大学 | 279 | 61.17 | 综合 | 64 | 应用型 | 1 | 区域高水平大学 |
6 | 内蒙古民族大学 | 363 | 60.80 | 综合 | 74 | 应用型 | 1 | 区域高水平大学 |
7 | 内蒙古医科大学 | 378 | 60.75 | 医药 | 44 | 应用型 | 1 | 区域高水平大学 |
8 | 内蒙古财经大学 | 394 | 60.70 | 财经 | 34 | 应用型 | 1 | 区域高水平大学 |
9 | 赤峰学院 | 521 | 60.47 | 综合 | 100 | 应用型 | 1 | 区域高水平大学 |
10 | 集宁师范学院 | 538 | 60.44 | 师范 | 82 | 应用型 | 1 | 区域高水平大学 |
资料来源:校友会网2015内蒙古自治区大学排行榜
http://edu.sina.com.cn/gaokao/2015-03-24/1443461811.shtml
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没有创新的国家很难进一步发展。我国各类创新机构庞大繁多,但是由于各自分散、单打独斗,无法进行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对创新发展不利。创新需要协同,尤其需要高校专业科研人员与需求方合作,有的放矢地进行科学研究,并形成有效的生产力。而有效的协同创新需要新的创新模式和管理模式,因此高校的创新机制改革是协同创新的关键。作为一项国家重要的教育改革,教育部于2012年3月下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提出要构建协同创新平台与模式,建立协同创新机制与体制。
内蒙古自治区自教育部的文件下发后,积极推进协同创新、提高创新能力的教育改革,尤其是近两年的推进速度较快。2014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下发了《关于组织认定自治区“协同创新中心”的通知》(内教技函[2014]39号)。2014年12月由内蒙古教育厅和内蒙古财政厅共同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内教技字[2014]50号),明确了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以及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协同创新工作的具体实施是按照培育组建、推荐认定、动态跟踪三个阶段开展,在各高校先期培育,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建设一批自治区级“协同创新中心”。2013年内蒙古大学“内蒙古草原生态畜牧业协同创新中心”和内蒙古科技大学“白云鄂博共伴生矿资源高效综合利用协同创新中心”被认定为自治区“2011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基地)”。“内蒙古草原生态畜牧业协同创新中心”是由内蒙古大学牵头,核心协同单位包括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山东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内蒙古圣牧高科牧业有限公司、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赛诺草原羊业科技有限公司。“白云鄂博共伴生矿资源高效综合利用协同创新中心”是由内蒙古科技大学牵头,核心协同单位包括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中核北方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过两年的建设和发展,在2015年5月被内蒙古教育厅将这两个协同创新中心从最初的“培育中心”认定为“2011协同创新中心”。同时在2015年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认定了4个“2011协同创新培育中心”,其中“蒙古族及北疆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协同创新培育中心”由内蒙古大学牵头,核心协同单位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中心、赤峰市政府、乌兰察布市政府、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智能机械研究所、清华大学信息工程系等;“绿色畜产品加工协同创新培育中心”由内蒙古农业大学牵头,核心协同单位是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蒙伊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煤炭绿色开采与绿色利用协同创新培育中心”由内蒙古科技大学牵头,核心协同单位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大连理工大学、锡林郭勒职业学院;“蒙医药协同创新培育中心”由内蒙古医科大学,核心协同单位是内蒙古国际蒙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包头医学院。
随着国家队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和导向,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在鼓励学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方面有了相应的举措,促进了高校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形成有效的转化成果,产生收益。内蒙古工业大学作为内蒙古地区首屈一指的理工科院校,2013年学校筹建了内蒙古工业技术研究院,2014年成立了协同创新管理办公室,出台了《内蒙古工业大学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成立了产业技术研究中心,制定了《内蒙古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并起草了《内蒙古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工业大学技术入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拟定了《内蒙古工业技术研究院管理有限公司实施方案》。学校进一步规范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逐步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管理、转化特点和规律的管理体系。2017年内蒙古工业大学信息学院黄平平教授的科研团队与福建特力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校企合作框架协议与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其中,“地基微变监测雷达技术与应用”单项技术转让合同突破200万元。这是自治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六月,在第二十届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上,内蒙古工业大学化工学院张永锋教授的科研团队与内蒙古尚科科技有限公司就《废旧轮胎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达成科技合作共识,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意向协议。尚科科技将投资1000万元进行技术成果产业化,内蒙古工业大学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形式转化,占企业股份的24.8%。下一步双方将深入探讨合作机制与模式,加快推进该项目产业化进程。能动学院常泽辉副教授的科研团队就“设施农业地温提升关键技术”与内蒙古牧源乳业有限公司初步达成科技成果转化共识,该技术成果意向转让金额达200万元。交易完成以后,将在和林格尔建设产业示范基地,从而有效解决北方地区冬季寒冷不利于农作物生长问题。
四、内蒙古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证分析
通过对全国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情况分析,在对照内蒙古自治区的高校创新创业情况介绍,可以看出差距很大。为了能够对内蒙古自治区高校的科研人员及创新创业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本研究建立了调查指标体系,主要目的是要对高校目前的创新创业情况和科研人员的具体状况进行分析,从而真实的反映出内蒙古自治区高校科研人员在创新创业中存在的瓶颈问题。
(一)调查指标体系的建立
本研究的问卷设计是建立在已有文献分析、高校科技人员和高校教育专家多方面调查的基础之上形成的。为了进行此项研究,首先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并对目标文献资料进行深入地分析和研究,得出指标评价的大概范围;之后与高校科研人员进行访谈,从教师亲身体验的角度得到相关的评价内容,最终形成调查问卷题项。
1、已有文献分析研究
已有文献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创新创业的内容研究较少,但是国内学者关于全国高校创新创业及“双创”的已有文献较多,并从不同的角度对创新创业问题进行了研究。对于内蒙古自治区来讲与其他地区的情况有一定的区别,高校的科研能力不及发达地区,虽然文献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和指导意义,但是在调查内蒙古地区的高校科研人员情况时,角度和具体问题上与我国发达地区还是有很大区别。所以本研究对现有的文献进行了梳理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调查设计。
2、高校科研人员的访谈
高校科研人员是创新创业的参与者和直接评价者,通过访谈了解到高校科研人员对哪些方面的问题比较感兴趣,哪些问题是亟待解决的,得出他们的关注点,这样形成最终的调查内容。
在形成调查问卷的初稿后,又进行了预调查,经过对调查问卷的多次修改,最终形成调查问卷定稿。正式问卷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问卷说明
第二部分:《内蒙古高校协同创新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测评指标体系量表》主要包括6个一级指标16个二级指标27个三级指标。量表主要从基本情况、观念、核心要素、利润及分配、成果转化、考核评价六个方面进行调查,从被调查人、创业情况、政策、人才、资金等16各方面进行分析,最终形成27个不同角度的衡量指标。主体部分包括六个量表。一是基本情况量表,包含4个题项(Q1-Q4);二是观念量表,包含3个题项(Q5-Q7);三是核心要素量表,包含12个题项(Q8-Q19);四是利润及分配量表,包含5个题项(Q20-Q24);五是成果转化量表,包含1个题项(Q25);六是考核评价量表,包含2个题项(Q26-Q27)。
(二)调查结果及因素分析
本研究问卷的发放主要以内蒙古自治区高校为主体,包括内蒙古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医科大学、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问卷进行发放采用整群抽样和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样本数据收集。通过负责人发放,可以有效的回收问卷;同时采用整群抽样是为了保证结构的有效性和时效性。问卷总共发放600份,回收450份,经筛选有效试卷427份,有效问卷率达到94.9%。
1、被调查者角色。调查中,可以看到77.52%的被调查者均为高校教师,12.88%的管理人员,科研院所的人员占4.92%,其他占4.68%。说明我们的调查对象绝大多数是高校教师。
2、被调查者的年龄。在调查中发现被调查者年龄层次占比从高到低分别是在30-40岁之间的占40.98%,40-50岁之间的占24.36%,50岁以上的占20.14%,30岁以下的占14.52%。这样的分布可以明显看出,内蒙古地区高校的科研人员年龄分布在30-50岁之间的居多,尤其是30-40岁的年轻骨干力量较多。
3、被调查者所在的高校科技人员是否在创业。在调查中发现,有65.57%的被调查人员认为在其所在的高校中科技人员创业的情况存在,还有34.43%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存在科技人员创业的情况。这也可以表明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热情比较高涨。
4、所在的高校科技人员创业的显性度。在被调查者回答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公开程度方面,有37.24%的人回答了隐性,只有12.65%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的高校科技人员是显性创业,还有50.12 %的被调查者认为两种情况都存在。从这个情况来看,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显性还不是很高,出于多种因素导致很多科技人员不能公开有效地进行创业。
5、所在单位领导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态度。高校领导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态度支持与否会直接影响科技人员的行动和效果,在本次调查中,有47.78%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本校领导是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有40.52%的被调查人员认为领导的态度不明确,有11.71%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单位领导不支持。这个调查结果可以看到高达52.22%的调查者认为高校领导对于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持不明确表态或明确不支持的态度,这显然对于内蒙古自治区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开展是不利的。
6、被调查者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态度。被调查者对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支持率高达72.83%,不支持者占11.48%,不明确者占15.69%。可以看出,高校教师对创新创业是持积极的态度的。再看被调查者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不同态度与被调查者的年龄和角色的相关分析上看,并没有明显的相互关系。这说明无论是从高校的教师、科研人员还是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中大多数都是支持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只有少部分人不支持;另外从年龄层上看,可以看出不论是30岁以下、还是30-40,40-50,或50岁以上的年龄层次的高校人员绝大多数都是支持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并没有因为年龄的差别而有不同,也就是说高校人员一直是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认为这样是有益的。
7、认为现有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价值。调查中发现有62.53%的被调查人员认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能够有效地将理论科技成果转化为实践,促进科技创新;有22.01%的被调查人员认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产生了有价值的科技成果;有9.13%的被调查人员认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毫无意义;有6.32%的被调查人员认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是耽误本职工作,谋取私利。这一调查综合来看认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是创造了价值的被调查人员达到了84.54%,绝大多数人员看待这个问题是积极的。
8、所在单位的科技人员的创业形式。被调查者中认为高校中科技人员在岗兼职创业的有84.07%,认为高校中科技人员离岗保职创业的有18.27%,认为高校中科技人员辞岗创业的有10.54%,说明目前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在岗创业的居多,而辞职创业的人数较少。
9、所在单位是否有创业学院、创业(科技)园等创业机构或者合作机构。在这项调查中,有46.14%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本校具有创业学院、创业(科技)园等创业机构或者合作机构;有18.27%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本校没有;有35.6%被调查人员认为不清楚。可以看出有很多高校人员并不清楚学校在创新创业方面的举措,体现出高校在创新创业方面的宣传力度不够,间接反映出重视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另外也可以看到,已经建立创业机构或与企业合作的高校,在创新创业方面努力前行。
10、科技人员是否有积极性进行科研创新。在这项调查中,有53.16%的被调查人员认为科技人员有积极性进行科研创新;有11.71%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没有;有35.13%被调查人员认为不清楚。可见认为有积极性进行科研创新的人数是居多的,但是还应该看到有高达35.13%的被调查者认为不清楚,在这项回答中既包含着被调查者本身不是科研人员所以不清楚是否具有积极性,同时也包含着对是否应该具有积极性模棱两可。
11、政府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被调查人员中有67.68%的高比例回答不清楚国家及自治区政府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发布了哪些相关政策,只有32.23%的被调查者回答知道这些政策。这项调查清晰地反映出高校对于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严重不足,对于科研人员缺乏鼓励和激励,导致科技人员对政策不了解,创新创业能力发挥不足。
12、所在单位是否有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被调查人员中有50.82%的人认为不清楚学校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是否有相关政策,有29.74%的被调查者回答知道这些政策,19.44%的人认为不清楚。这说明有些高校对于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没有制定配套的相关政策,包括人事管理方面、激励分配方面、考核评价方面的政策。
13、所在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领域。经调查可以看出,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领域很广泛,更多的集中在理工科领域,但在培训讲座类也有较大比例。
14、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形式。调查中显示,科技人员与企业合作进行创新创业的占54.57%,居于第一位,其次是自己成立公司占28.81%,与中介机构合作占10.54%。因此与企业合作,就需要有明确的合作方式和利润分配政策。
15、创业团队的来源。调查显示,高校科技人员创业团队来自于学校的比例高达51.05%,来自科研机构的31.85%,来自企业的有27.63%,来自社会组织的有17.1%。由此可以看到,高校科研人员组建的创业团队有82.9%的比例都是来自于学校和科研机构。由此看来,高校在科研人员创业方面的配套政策尤为重要,对激励科研人员的创业积极性和取得有效成果极为重要。
16、团队成员。 经调查看出,高校创业科研团队的组成成员学生和教师占有80.56%的比例,教师与学生的比例大概是2:1。
17、创新创业的资金支持。被调查者认为创新创业的资金充足的只占11.24%,认为有少量资金支持的占46.14%,认为没有资金支持的占42.62%。可见高校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资金是比较少的。
18、创新创业的资金来源。通过调查可以看出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资金主要是来源于科研项目经费占44.26%,其次是自有资金,占38.88%,贷款占到20.14%,其他融资占到16.86%。可以看出高校科研人员的经费主要是依靠科研经费和自有资金。
19、创新创业的设备场所的来源。 调查显示来自于学校及科研院所提供的占44.73%,企业提供的场所占30.68%,自有的场所占25.76,租赁的场所占23.42%。可以看出创新创业场所来源较广,学校科研院所的场所使用还是第一位的。
20、创新创业的效益。经调查得出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效益认为是微利的有49.88%,
无利的占23.19%,盈利的占15.93%,亏损的占11.01%。 可见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基本是盈利的。
21、科技成果转化的利润分配个人部分的比例。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利润分配是对于鼓励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积极性是非常重要的。通过调查认为利润分配个人部分的比例在30%以下的占58.78%,在30-40%之间的占22.01%,在40-50%之间的占8.34%。综合来看比例在50%以下的占89.23%,这与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文件中提出的“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份额不低于各类收入总额的50%相对比,差距较大。从这个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科技人员得到的利润部分是比较少的。
22、科研项目经费和转化利润分配是否合理。被调查者认为目前的科研项目经费和转化利润分配比例合理的占42.15%,不合理的占57.85%。
23、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报销项目是否合理。被调查者在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报销项目方面认为不合理的占57.38%,认为合理的占42.62%。
24、所在单位是否实施了直接将经费的部分作为劳务费给予科研人员的做法。认为高校直接将经费的部分作为劳务费给予科研人员的占33.02%,认为没有给的占66.98%。
25、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的途径。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成果转化途径通过和企业合作直接转化的占50.59%,通过单位成立的或合作的创业(科技)园等机构转化的占41.69%,通过中介机构转化的占17.8%。
26、所在单位考核评价创新创业转化成果的程度。被调查者认为高校在考核评价创新创业转化成果时考核一般52.22%,考核不算做重要指标的占22.48%,算作重要指标的占25.29%。从中可以看出,创新创业的成果在高校考核教师时没有算作重要的指标。
27、所在单位考核评价时理论成果与创新创业转化成果的程度。被调查者认为在高校考核评价理论成果与创新创业转化成果时,理论成果高于创新创业转化成果的占31.15%,低于创新创业转化成果的占38.41%,认为一样的占30.44%。应该说将科研成果转化落地在考核时高于理论研究可能会对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有所帮助。
五、创新创业中存在的瓶颈问题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瓶颈问题
从调查指标体系中的一级指标的调查结果分析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隐性存在,显性创业人员较少。
内蒙古高校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较高。在调查中显示,有53.16%的被调查人员认为科技人员有积极性进行科研创新;对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支持率高达72.83%,而且支持创新创业这种情况并不是只在年轻的科研人员群体中存在,在调查中可以看出50岁以上的被调查者支持创新创业的比例高达77.91%。说明科研人员都认为科研成果应该通过创业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以促进科技进步。但是在调查中发现,真正进行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采取隐性创业的人数较多,大部分选择了不公开进行。在被调查者只有12.65%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的高校科技人员是显性创业,有37.24%的人回答了隐性。因此可以看出,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热情高涨,但是实际行动上表现的不公开,这对于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是极其不利的。
2、创新创业氛围不浓,上下级人员认识不一致。
调查反映出内蒙古地区高校创新创业的氛围不浓,被调查中有67.68%的人员对国家及自治区政府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相关政策不了解。大部分高校人员认为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对学校和社会经济发展是有益的,调查中有84.54%的被调查人员认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能够有效地将理论科技成果转化为实践,促进科技创新或产生了有价值的科技成果。但是在调查高校领导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态度时,有52.22%的调查者认为高校领导对于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持不明确表态或明确不支持的态度,说明部分高校的领导层在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问题上认识不足,依然停留在教师是学校的人才资源、所创造的科研成果使学校的业绩、教师的角色是教书育人等观念上,对创新创业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促进认识不足。
3、创新创业形式单一,在岗创业的科技人员居多。
由于创新创业的透明度不高,在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采取隐性创业的同时,在岗创业的人员居多。在调查中显示高校中科技人员在岗兼职创业的有84.07%,离岗保职创业的有18.27%,而辞岗创业的只有10.54%。创业形式的单一,导致高校科技人员既要保证在校的教学工作量,同时要参与学校的各类任务、会议等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再进行创新创业,显然创新创业的时间、精力都是不足的,极大的影响了创新创业的效果。
4、高校的宣传支持力度不够,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缺乏支撑。
高校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方面显示出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很多高校人员不知晓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对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被调查人员中只有32.23%的被调查者认为了解这些相关政策。高校在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具体实施方案上没有清晰的定位和政策出台,被调查人员中有70.26%的人认为不清楚学校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是否有相关政策。在创业平台的建立和支持方面力度不够,有53.86%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本校没有或不清楚创业学院、创业(科技)园等创业机构或者合作机构的存在。显然,高校在创新创业方面的宣传力度不够,间接反映出重视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在创新创业中缺乏应有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在学校借力不够,创新创业能力发挥不足。
5、缺乏创新创业的资金支持。
高校创新创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科研项目经费和自有资金,通过调查显示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资金来源于科研项目经费的占44.26%,来源于自有资金的占38.88%,还有来源于贷款和其他融资的占到37%,可见其中科技人员自有资金的比重也是非常大的。即便如此,高校科技人员还是很缺乏创业资金的,被调查者认为创新创业没有资金支持的占42.62%,还有46.14%的人认为有少量资金支持。因此创新创业的资金来源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6、科技成果转化的利润分配个人部分比例较少,挫伤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利润分配是鼓励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积极性的重要问题。目前来看,高校科技人员获得的科研成果转化利润比例是比较低的,调查显示利润分配个人部分的比例在40%以下的占80.79%,认为在30%以下的占58.78%。科技人员得到的利润部分与所付出的辛苦不成正比,导致很多科研人员积极性降低。
7、绩效考核评价创新创业转化科技成果没有合理的考核分值,导致科技人员利益受损。
由于科技人员在创新创业时耗费较多的时间、精力及财力,但是获得的转化成果在高校考核评价创新创业转化成果时,所获得的分值较低,与同级别的理论成果如论文、课题等相比较付出多,但考核分值却是一样甚至低于理论成果,这种状况对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动力是非常不利的。调查中显示被调查者认为高校在考核评价创新创业转化成果时不算做重要指标或考认为是一般指标的占74.7%,被调查者认为在高校考核评价理论成果与创新创业转化成果时,理论成果低于创新创业转化成果或同等对待的占68.81%。科技人员将科研成果落地进行创新创业,使其产生经济价值的过程,应该说投入的各类成本是较高的,而且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学校做出贡献,但是由于科研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的不合理,导致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定、晋升、工作量考核的过程中个人利益受损,动摇了部分科技人员的创业积极性。
(三)瓶颈问题的深层原因剖析
1、高校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认识不足,引领宣传不到位。
高校领导对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认识不足,部分高校领导更注重学校的稳定和发展,注重学校的科研成果量等,忽略了创新创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和对科技进步的影响。目前高校领导包括部分教师认为,科技人员进行创业是利用高校资源包括人才、设备、场地进行个人创业,是占用了国家资源,为个人谋取利益;属于不务正业,偏离了教师教书育人的传统轨道,大量的时间用于创业,疏于教学内容的钻研、教学方法的研究;还有的人出于嫉妒或其他原因认为科技人员在经济上不清楚,处处为难。科技人员碍于重重困难,加之高校对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高校教师对国家及自治区政府的相关政策不了解,积极性不高。
2、高校针对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配套实施方案不明确,人事关系无法确定。
对于高校的科技人员来讲,不论是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或者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亦或是离岗创新创业,都需要高校给予明确的人事管理程序和规范。高校科技人员担心进行创新创业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日渐疏远,信息不对称,影响了创业人员在学校的位置。再者高校的人事制度是定岗定编的,如果走出去创业,原有的位置被人顶替,创业归来如何安排科技人员的岗位,是否会成为边缘人物,这也是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从目前来看,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在创新创业的配套实施方案中人事关系的细则都不明确,没有给创业人员一颗定心丸,其他人员也无法判断高校对走出去创业人员的明确立场,导致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动力不足,想法受阻。
3、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奖励和考核机制不完善,利益受损
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走出去,转化成果和获取的利益没有明确的分配机制,科技人员所获得的奖励与付出的成本不成正比,甚至于将转化成果奖励纳入到高校的绩效工资部分中去,使得科技人员面临较高的所得税压力。创新创业是风险系数很大的活动,将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有可能成功,但也存在着失败的风险,这种高风险的创业活动,如果没有较之合理的物质奖励,科技人员是很难积极主动去尝试的,因此科学合理的奖励机制是必须存在的。评估科研转化成果的价值的评估机制不健全,这使得科技人员的科研成果转化价值得不到真实的市场评估,导致科技人员的利益受损。另外,科技人员的科研成果转化在高校的考核机制中没有很好的体现,在职称评定和晋升时,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评价考核指标,没有按照转化成果产生的价值为其评分,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科技人员走出去创业的信心。
4、高校科研评价体系不健全,评价指标倾向于理论研究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对教师的评价主要集中在两个部分,一是教学工作量,二是科研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在评价指标体系中可以看到基本是由发表论文和科研课题构成。发表论文由数量和发表期刊的级别来决定分值,科研课题由课题数和课题等级构成,鲜有科技创新创业的量化指标。这种科研评价体系的引导下,高校教师大量发表论文、搞科研课题,科研课题结题也是以结题研究报告、著作和公开发表论文来衡量的。但是这些理论成果有的部分是脱离实际的,与现实情况或者实际需求相去甚远,科研成果越来越被社会评价诟病。如此一来不但不能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与实践结合走出去,而且对已经创业产生科研转化成果的活动也无法评价,甚至于低评,不利于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5、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缺乏资金、人、物的支持,创业困难
内蒙古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条件缺乏,创业成功率不高。高校科技人员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科研项目经费,但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重大科技项目需要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作为大部分内蒙古高校的科技人员来讲是很难申请到的。从创新能力提升上可以看出,创新需要的是一流的高校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科研水平的高校。但是,对于内蒙古的本科高校来说,即使内蒙古大学在2015年校友会网排名也已经在全国高校排名第100名之外了,其他的本科院校在全国排名都比较靠后。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是有一定难度的。内蒙古自治区高职高专院校共有43所,其中有部分院校是国家级示范校,部分属于自治区级示范校。这些学校在各自不同的领域为自治区培养了大量人才,其所属领域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在内蒙古自治区是较高的,主要是集中在专业人才的培养上,与企业合作进行人力资源储备,也有进行企业所需的产品研发方面的合作。但都是与一些中小企业的研发合作或者是实用性强的小产品研发方面,无法顺利实现并获得政府在财政和制度方面的支持。因此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创新创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自治区政府科研项目和高校校级科研项目经费。这部分资金使用报账有严格要求,审计越来越严格,对于创业活动来说,很多费用无法报账。这也是科技人员创业使用自有资金比例较高的原因之一。在创业人才方面科技人员也存在着短板,高校的科技人员多年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与市场接触较少,对企业经营不熟悉,缺乏市场运营经验,单靠科技人员独立创业是有很大困难的。另外在创业所需的设备和场所也是科技人员重点考虑的条件之一。
五、内蒙古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推进建议和对策
通过对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存在的瓶颈问题分析,本研究对内蒙古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推进建议和对策。
(一)高校要正确解读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加强宣传力度,营造高校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各高校要大力支持国家振兴科技、鼓励高校科技人员兼职、挂职、离岗创业的举措,在全校范围内及时传达国家及自治区政府下发的有关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明确表态鼓励创新创业,营造创新创业的活动氛围,引导高校教师的科研活动向具有市场需求、符合实际的方向转移。
(二)尽快建立配套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创业科技人员原有的岗位职级。
各高校应在内蒙古自治区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框架下,制定与高校自身情况和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具体细化高校科技人员兼职、挂职、离岗创业的人事管理操作流程,按照《实施意见》严格保障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在高校原有的岗位和职级。通过申请增加人事编制或“一肩多挑”给予奖励的人事政策来解决高校科技人员挂职或离岗创业的岗位空缺,以保证高校科技人员创业期结束后能够顺利回到原有的工作岗位。
(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保护科技人员的利益
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应向高校和科技人员倾斜,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最大受益方应该是高校,另一方面高校科研机构应加大科技人员的收益比例,剩余的部分留存进行科研。
北京市在2015年10月出台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高校可以自主处置科研成果使用权,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70%及以上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武汉市在《关于加快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中提出“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我国其他城市也相继出台政策提出不低于60%的比例分配给科技人员。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上,向科技人员倾斜是大方向,通过利益分配倾斜的政策以鼓励和保护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勇气和热情。
(四)建立高校科研成果评价体系,明确科研成果转化价值
高校应该建立新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既要保证理论创新研究又要体现出科技创新创业优势。在硬指标上,发表论文与科技成果转化应该可以相互替代;在软指标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的分值应高于同等级别发表论文的分值。设置成果转化分值评定办法,以其所产生的市场价值和收益进行评定分值大小。原则上科技成果转化分值应该是发表论文分值的倍数,以此来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在高校科研成果中的重要性,保护创新创业科技人员在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中的优势地位。
(五)加快学校创新创业服务,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提高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效率。
高校应加快建立创业(科技)园等创业机构或者合作机构,引进人才,完善创新创业人才结构;完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在场所、设备方面提供便利。拓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的注入,比如通过给予股份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中来,也可以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获得低息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金。继续加强对高校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在对学生的学业考核评价中增加创新创业实践部分,鼓励学生参与到创新创业中来,培养创新创业实践人才。通过一系列的举措来解决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条件短缺的问题,提高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效率和效果。
(六)政府加强与高校的联系,促使高校加快配套政策的落实,协调矛盾,保证高校与科技人员的关系顺畅。
政府应加强对高校创新创业工作的指导,有针对性地对高校创新创业人员的人事、财务、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引导,协调高校自身的困难与矛盾,解决高校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欧美发达国家在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服务社会经济方面是有立法明确规定的,因此建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将高校的科研成果转化作为评估高校的考核评价指标之一,明确高校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义务,创造良好的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