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研究项目总结报告
科技成果是广大科技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是人类的宝贵财富,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不可少的资源。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科技成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它们一旦被转化为生产力,将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极大地促进国家及地区经济的发展。正确评价科技成果是科技管理工作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关系到科学研究能否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速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开展科技评价工作的时间并不长,我国的科技评价制度也还处在不断改进与完善之中。应该说,它对促进科技成果的产生,推动科技创新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我国短短几年内,实现科技论文数量跃升至世界第二,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勿庸讳言,当前成果数量虽然上去了,成果质量则成了大问题。换言之,真正能称得上“成果”的并不多。有人甚至认为,虽然每年产生那么多论文,但大量的平庸之作无异于“垃圾”。当前,人们对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提出了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的客观要求,这样科技成果评价方法的研究就具有很好的理论和应用价值。
近几年,我国每年取得大量科技成果,成果转化率逐渐提高。然而,科技与经济脱节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现状仍不容乐观。据统计,美国大约有80~85%的科技成果能及时转化,英、法、德等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为55~65%,韩国、新加坡等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为35~50%,而我国每年登记的科技成果有50000多项(2015年全国共登记科技成果55284项,其中,地方登记45837项,国务院有关部门登记9447项。地方登记成果和部门登记成果分别占成果总数的82.91%和17.09%)。
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产生科技成果558项,2017年533项。但能大面积推广并产生规模效益的不足15%;全国每年批准专利数100000多件,但专利转化率在10%左右。虽然与基础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相比,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的转化率相对较高,但每年仍有大批成果束之高阁,无法得到转化和推广。
一、科技成果评价与管理工作现状
我国科技成果评价与管理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其基础体系。我国科技评价体系是由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成,以国家为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科学技术部是我国科技评价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科技评价活动进行总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评价机构主要是在科技管理部门所属的有关单位,如软科学研究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科技情报机构等部门的基础上产生的。科技成果评价严格执行归口管理,最低审批权限至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机关。需要评价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隶属关系,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组织评价单位申请评价,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可直接向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评价。该体系对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明创造的繁荣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起到了较好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但在中国经济新常态下,现有的科技成果评价与管理模式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并表现出诸多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及我区科技成果评价与管理工作的总体状况,表现出三个“为主”的特征。
(一)科技成果评价与管理以政府部门为主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评价与管理以政府为主体。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的科技成果登记主要由内蒙古科技奖励服务中心负责。
(二)科技成果评价方式以成果鉴定为主
科技成果评价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鉴定、验收、评估、评审、行业准入评价、项目结题、知识产权(专利、集成电路版权、动植物新品种审定等)等。长期以来科技成果鉴定是我国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方式。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科技成果评价正朝着多样化方式发展,成果鉴定数量在评价项目中所占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在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鉴定登记成果和验收登记成果数量462项,占登记成果总数的82.8%,2017年鉴定登记成果和验收登记成果数共387项,占成果总数的72.6%,数据表明鉴定与验收途径仍是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的主要来源。其它评价方式的比例虽有所上升,但我国科技成果评价仍以成果鉴定为主要方式。
(三)科技成果总体水平以国内领先(先进)为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登记成果数据分析,国际领先的成果有22项,占应用技术成果总数的5%;国际先进的成果有27项,占应用技术成果总数的6%;国内领先科技成果有170项,占应用技术成果总数的40%;国内先进的成果有93项,占应用技术成果总数的22%;国内一般及未评价的成果109项,占应用技术成果总数的26%。统计显示,国内领先(先进)的有263项,占62%,国际先进、国际领先的只有49项,只占应用技术总数的11.6%。这充分说明内蒙古科技成果总体水平多以国内领先(先进)为主,中低水平的科技成果比较多,国际高水平技术的科技成果比较少,所以,内蒙古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还有相当大的潜力可发掘。
二、2017年我区科技成果评价现状分析
2017年登记的533项科技成果中,由独立科研机构完成的科技成果51项,占成果总数的9.6%;医疗科研机构完成的科技成果141项,占成果总数的26.5%;大专院校完成的科技成果111项,占成果总数的20.8%;企业与其他性质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230项,占成果总数的43.2%。
从登记成果的研发人员投入看,科技成果涉及的完成人员共5440人次,以单位属性看,企业和医疗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最多。其中,独立科研机构科技人员556人次,占10.2%,占比较上年减少4.9个百分点;医疗科研机构科技人员1149人次,占21.1%,占比较上年减少7.2个百分点;企业科技人员2395人次,占44%;大专院校895人次,占16.5%,占比较上年增加2.2个百分点;其他445人次,占8.2%,占比较上年增加0.2个百分点(见图表6)。以上数据说明企业、医疗科研机构、独立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技人员科技创新意愿较强,已经成为我区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
从科技成果应用情况看,应用技术成果中已应用的成果依旧保持着较高的比例,为92.6%,未应用的成果比例为7.4%。成果未应用以资金和技术问题为主,同时还受管理和政策问题的综合影响。其中,资金问题占29%,技术问题占29%。这说明,资金和技术问题与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项目投入比重偏低,资金配套压力大。二是对技术改造作用的认识亟待提高,技改项目管理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问题仍然突出,“花钱买技术”困扰着企业本身,自身创新发展技术能力不足。
应用技术类成果从行业来看,卫生和社会工作占较高的比例,达到131项,占应用技术成果总数的31%;其次是农、林、牧、渔业项目78项,占应用技术成果总数的18.5%;第三是制造业有68项,占应用技术成果总数的16.2%;其他依次为采矿业41项,占比9.7%;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33项,占比7.8%;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2项,占比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6项,占比3.8%;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8项,占比2%;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8项。占比2%;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项,占比1.6%;建筑业6项,占比1.4%;教育行业3项,占比0.7%。数据表明我区医疗机构、农、林、牧、渔业项目和制造业更重视科技研发,科技创新能力更强,取得的成果更多。
但是,内蒙古自治区登记的科技成果数量进行横向相比,较经济、科技发达省市的成果登记数量差距很大。由于科技成果登记是申报科技奖励的先决条件,故不报奖的科技成果一般不进行登记,所以,数据仅反映了部分计划内和计划外的成果登记的情况。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中还存在着上报要素不全、临近登记截止日集中上报登记等情况,鉴于此,我区需要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探索科技成果评价等多种形式的登记方式,提高绩效跟踪管理力度,另一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大对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成果登记意识,为科技成果数据分析及推进成果转化提供理论支撑。
三、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评价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科技成果评价中常见问题
多数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在评价中频繁使用“国内领先”、“国内首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突破性进展”、“重大科技成果”、“填补空白”等字句,似乎科学研究都无一失败,且水平都很高。通过近几年对科技成果评价理论方法进行探索和研究,极大地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进步,但由于科技工作的多样性,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的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和方法过于简单,难以满足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需要,存在不少问题。
1.缺乏一套科学、客观的指标体系
《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专家对科技成果的鉴定意见内容包括科技成果是否完成计划任务要求;科技资料是否完整;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成熟性如何;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等方面的评价等,这些均是定性评价意见。我区科技成果评价,由于缺乏一套统一、科学、客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加上专家素质不一,对成果理解不尽相同,从而难以得出切合实际的成果评价结论。
2.科技成果评价被当作最终目标
各级各类科研单位都将科技成果评价结论作为职称评定或奖金发放的先决条件。科技成果顺利通过专家鉴定成为其追求的最终目标,而成果能否走向市场则无关紧要。另外,科技成果评价结论同时被作为衡量一个单位工作成绩的尺度。
3.评价主体错位
按照《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参加鉴定评价工作的专家应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但是,边缘学科和跨学科成果增多、已有专家库不能实现滚动式管理,以及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有限等原因,使得从专家库选出十分恰当的专家越来越困难,由此导致被评价单位既推荐专家,又支付评价所需费用,无形中构成了评价工作的行为主体,这成为鉴定办法产生诸多弊端的主要原因。有些单位将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头衔的行政人员推荐为专家,其中许多人早已不从事学术研究以及科技管理工作。
4. 成果评价中触及核心内容很少,难以做出客观评价
为保持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被重视。由于技术保密需要,科技成果被评价方通常封锁核心技术。由于成果完成单位提供不了完整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涉及关键技术,评价专家无法对科技成果有深入了解,评价结论自然不能客观公正。
5.佐证材料的可靠性影响成果评价
在科技成果评价过程中,佐证材料仅由申请评价的单位单方面提供,其真伪无人核实和纠正。同时,用户单位由于对出具的应用证明、社会经济效益证明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用户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这可能极大地影响专家对科技成果质量的准确评价。不少成果的推广应用证明流于形式,不涉及成果应用的具体效果,缺乏量化数据,有的科技成果应用周期短或是应用初期,未产生明显的效益,有的甚至根本未应用,凭关系搞的应用证明。
6. 成果评价缺乏法律监督机制
任何单位都可以自行聘请专家组织鉴定会、评审会等,而至于成果水平、评价结论如何,则无人去严格考核。专家评价结论能够为一项成果定终身,但专家对其评价结果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另外,科技查新报告应由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进行查新并写出查新结论。但目前不少的查新检索机构的查新人员在进行非本专业成果项目的查新时,有的查新报告是成果完成人要求怎么写就怎么写,导致查新不准确,加上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合,有的委托单位为了使查新结论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想着法子变换检索主题词而得到国内外均无同类技术的查新证明结论。甚至查新报告过于粗率,甚至字句不通,常见错别字等,目前的科技查新报告还无相应的质量保证和监督措施。
7.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缺陷
目前以论文评价和鉴定评价为主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大量的采用论文发表、成果鉴定的方式,造成知识产权流失
以获奖、论文及成果鉴定为主的科研成果评价方式使大量具有创造性的先进技术在没有获得有关法律保护前就公之于众,等于是将自己的研究成果白白提供给别人使用,失去了本属于发明人应有的知识产权。据统计,我国每年5万多项国家级科研成果中,有3万多项没有申请专利,而是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了技术秘密。
(2)以论文发表、成果鉴定为主的评价方式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论文发表的多少,成果鉴定的多寡直接与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就造成科研工作者盲目的追求发表论文,通过成果鉴定,在这种情形下,就会促使科研工作者盲目的追求论文的发表数量,而不注重其质量,不愿意去攻克高新、难度较大的技术课题,不能很好的激励科研工作者发明新技术,不利于技术创新。长期以来,我国科技成果管理沿袭“论文或鉴定-登记-奖励”的程序,以论文评价和鉴定评价为主的科技成果评价模式大行其道,这种评价模式忽略了市场,使大量具有创造性、实用性的成果公之于众,失去了专利保护的机会。
(3)低水平重复成果造成专利申请量低
成果自身水平低是专利申请少,授权率低的决定性因素。一些研究查新不全面,只查论文数据库,只盯着国内的文献,不查专利库,不查成果库,草草立项的低起点研究注定以低水平成果匆匆收场。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科研成果没有良好市场前景,也难以通过严格的专利审查,更谈不上获取市场回报,这也是一些成果不报专利而选择发论文、做鉴定和报奖的根本原因。
(4)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的认识存在误区
不少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认为科技成果权就是知识产权,当完成研究取得某项成果时,急于发论文、开鉴定会、申报科技奖励,在总结报告、宣传表彰、学术论文中宣称自己或自己单位研究开发出了具有原始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认为知识产权伴随成果自然产生。事实上,科技成果权不等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履行程序,最后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授予专利权、动植物新品种权或计算机软件版权等。国家发布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规明确规定,成果鉴定证书、成果登记证书、成果奖励证书等不能作为成果权属的直接证明,也就是说,成果的精神权利也可能因异议重新认定,更不用说对专有权的确认和保护。因此,在当今大环境中,必须正确把握成果特点,采取有效手段保护知识产权。
(二)完善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对策
科技成果评价是影响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是成果转化顺利与否的重要条件。改善科技成果评价是促进成果转化的重要措施,因此,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与我国科技成果评价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区科技成果评价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完善成果评价体系的建议。
1.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是正确进行科技成果评价的保障措施,可进一步规范评价行为,充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推动技术创新。同时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提供指导性的操作方法。
2.树立组织评价单位的主体地位
在科技成果评价过程中,组织评价单位、主持评价单位与成果完成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要严格区分开来,成果完成单位负责提交真实的技术资料和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其它工作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均应该由组织评价单位或主持评价单位完成。在成果评价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以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全面的原则进行成果评价,保证成果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3.强化科技成果评价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成果验收的重要方式之一,因而其成果评价体系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不可分离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必须纳入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并成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完善专家库建设,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同行专家评议制度是国内外通行且公认的评议方法之一,为了避免科技界和舆论界的质疑,应该从制度本身入手,引入约束机制。首先,作为科技主管部门必须强制性要求专家库遴选专家的做法,对入库的专家资格予以严格的审查,保证专家库的权威性。成果评价时,评价委员会委员组成必须由组织评价单位在遵循双盲的原则下进行审查并随即抽取。其次,吸收国外专家入库,积极推行国际同行评议,尤其是国家重要研究机构、研究领域或学科及重大科技项目的评价,在与国际水平的对比下体现成果的真实价值。最后,实行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根据专家在每次科技成果评价过程中的表现,随时对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科学道德等进行监测,动态统计每位专家在评价过程中出现偏差的次数概率,超过一定比例的,及时予以登记并取消其科技成果评价专家资格。及时更新、补充专家库,以保证有足够的选择空间。实行公示制度,以此来增强评价专家的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5.设立成果评价中介机构
设立成果评价中介机构有利于明确法律责任,有利于集中精力来组织评价工作,包括按规定严格审查材料、选聘专家、具体组织评价活动等,确保了科技成果评价的公正、客观和权威性。
6.完善科技评价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部明确提出要加快实施专利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完善科技活动的评价、奖励和激励政策,鼓励形成发明专利,促进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专利;特别是科研单位为主的应用技术类研究成果的评价,将从以发表论文数量和水平为主转变为以获得专利为主,所有科研院所要按照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尽快改革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首先,要从指导思想上和政策上有所改变,充分认识到现行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不足和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一方面,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改革和完善现行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系统的导向作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其次,要改变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中的侧重点,以专利评价方式为主,鼓励专利的申请,大力实施专利战略。设立专门经费,作为专利基金用于支持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尤其是对国外发明专利的申请,并对专利维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以及对专利发明人的奖励,积极落实一奖两酬政策。三是加强宣传,在广大科研工作者中提高其对专利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从政策上加以引导和鼓励,鼓励科研工作者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把申请专利量、专利授权量量化到晋升条件中,把专利技术作为选拔人才的条件之一,建立和完善申请专利与晋升职称挂钩的制度,激发科研工作者的科技创造积极性。四是加强专利管理工作,专利工作者应积极与发明人进行沟通,理解其需求,努力为发明人提供服务,比如了解各科技领域中的技术发展的情况,发现分析新的技术发展动态,为发明人的科研工作提供指导和建议。
四、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评价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新规范
根据新形势下科技管理的新特点和新要求,探索出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有利于我国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科技成果评价与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新规范。
(一)明确科技成果评价与管理中政府职能定位
新时期政府的目标是要大力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生产力,转变管理方式,改变以往的管理为主的模式为一服务为主的模式。要做好科技服务就必须要提高政府科技宏观管理能力、创造良好的科技服务环境。
1.提高政府宏观管理能力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不再直接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度、体系和法规建设等宏观管理上,尽量减少对科技成果评价的微观干预,减少从政府层面上开展的各种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减少政府对市场竞争性产品和技术的评价,凡市场能评价的应交由市场去评价。
2.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坚持“小政府、大社会、大服务”原则,树立全过程服务理念,延长“服务链”,在科技成果评价与管理过程中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加大培育社会中介机构的力度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多的工作要由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来完成。要达成此目标必须加大社会中介机构的力度。
1.明确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由于评价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政府应设置进入门槛,明确规定从事科技成果评价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并对条件具备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核。
2.确立中介机构的质量保证及评价者责任系统
为了保证科技成果的评价质量,中介机构需要建立质量控制系统。质量控制系统由评价规范、实施程序、奖励处罚制度和其他保证措施组成[62]。评价质量控制既涉及严格的技术层面,又涵盖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非技术层面。
3.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
政府要建立监督和预警系统,监督社会中介机构遵守法律规定和特定评价规范的情况,及时掌握动态状况并做出有效反映。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性的评价专家资质认定制度和信用体系。
(三)完善评委的遴选、审核制度
评议小组成员由中介机构按规定条件建立的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可聘请外省、市(区)评委以提高评价水准,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中介机构在评委会的组建过程中,应该建立回避制度,并要求参评评委严格执行,遇自己二代以内的直系和旁系亲属、师生、直接上下级等较密切关系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将评委作出的评价结论通过媒体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取消不负责任或水平不够的评委的资格,明确评委在工作中的责、权、利,以确保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
(四)建立科技成果评价的新机制
要提高政府科技宏观管理能力、创造良好的科技服务环境。就要建立科技成果评价的新机制。
1.建立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
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协调,使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职能和服务能力统一起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情况通报会;定期举行趋势分析会;形成多层次协商处理机制。
2.建立评价机构的认定机制
对从事科技成果评价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价专家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专门认可和授权,保证成果评价的权威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3.建立评价过程的监管机制
要建立对决策者及评价组织者的监督机制;科技成果评价的信息公开制度;科技成果查新和检测的规范机制;科技评价经费预算制度;科技成果评价的申诉制度;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和被评对象的信用制度等。
(四)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的新方法
要提高政府科技宏观管理能力、创造良好的科技服务环境。还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的新方法。
1.自行认定与机构评价相结合
目前科技成果认定方法分为自行认定和机构评价两个大类,其中,自行认定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市场化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包括验收、专利授权、标准、行业准入等;机构评价则由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应该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需求、用途等因素,合理的选择认定方式。
2.总体要求与分类评价相接合
科技成果评价在明确总体要求下要分类进行,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应该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以学术价值评价为主,并进行潜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推广应用前景的评价,主要通过发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等形式,引起同行的关注、引用和评价,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更主要表现为对实际应用的指导作用,应参照应用技术成果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价。应用技术成果以实用价值评价为主,并进行技术水平的评价。其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可行性、创新性、市场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3.会议评价和网络评价相结合
传统的会议评价方式具有反映真实想法、相互启发激励的优点。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出现通过网络进行成果评价的组织方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平、公正和节约评价成本。网络评价将会成为科技成果评价最重要的组织方式。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快网络评价平台建设,形成网络评价规范。
4.同行专家主观评议与客观评价规范相结合
同行评议是由从事该领域或相关领域的专家来评定一项科学研究工作的学术水平或重要性的一种方法。此法简单易用,但难以设定统一评价标准,在评价对象数量较多时,结果误差较大,应慎重使用。为避免以上问题出现,必须要设计并规范好的包含主客观评价指标的专家评价意见表和综合评价意见表(见附表1、2)。其中综合意见表为汇总所有参与评价同行专家的意见,并作为评价报告的组成部分。
(五)建立科技成果评价的新规范
根据科技成果评价与管理创新的目标、原则和思路,政府应从直接组织评价转向间接管理评价,政府主要通过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评价指标的调整来发挥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形成间接引导型的流程(见附图1)。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背景下,建立规范化的科技成果评价程序,以科学的程序,规范评价行为,求得结果公正。
规范化的科技成果评价程序是:由成果完成单位将成果的具体技术资料、产权归属等交给项目委托单位,再由项目委托单位将成果提交中介机构评价。中介机构在完善的评价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专家组成评价小组,在明确产权归属、查新监测的基础上,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并向项目委托单位提交评价报告。项目委托单位再将评价报告转给成果完成单位,同时将评价报告递交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附表1:
科 技 成 果 专 家 评 价 意 见 表
成 果 名 称 |
| |||||
主要完成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
重要 提示 | 成果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 □是 □否 | ||||
成果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资源及产业政策 | □是 □否 | |||||
评 价 指 标 | 评 价 程 度 | |||||
科学价值和意义 | □ 重大 □ 重要 □ 比较重要 □ 一般 | |||||
研究开发内容 | □ 完整 □ 比较完整 □ 不全面 □ 不充分 | |||||
技术创新程度 | □ 很高 □ 高 □ 较高 □ 一般 | |||||
难易和复杂程度 | □ 高 □ 较高 □ 一般 □ 较低 | |||||
技术经济指标 | □ 很高 □ 高 □ 较高 □ 一般 | |||||
应用和推广程度 | □ 高 □ 较高 □ 一般 □ 较低 | |||||
经济和社会效益 | □ 很大 □ 较大 □ 一般 □ 较小 | |||||
技术辐射能力 | □ 强 □ 较强 □ 一般 □ 专有技术 | |||||
主 要 创 新 或 发 明 点(限3条) | 具 体 评 价 意 见 | |||||
1、
| 1□ 原始性创新 2□ 组合式创新 3□ 改进性创新 4□ 创新不明显 | |||||
2、
| 1□ 原始性创新 2□ 组合式创新 3□ 改进性创新 4□ 创新不明显 | |||||
3、
| 1□ 原始性创新 2□ 组合式创新 3□ 改进性创新 4□ 创新不明显 | |||||
主 要 进 展 和 成 效(限3条) | 具 体 评 价 意 见 | |||||
1、
| 1□ 显著 2□ 明显 3□ 较明显 4□ 一般 | |||||
2、
| 1□ 显著 2□ 明显 3□ 较明显 4□ 一般 | |||||
3、
| 1□ 显著 2□ 明显 3□ 较明显 4□ 一般 | |||||
综 合 评 价 | □国际领先 □国际先进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一般成果 |
存在问题或改进方向:(必须填写) |
综合评价: |
专家签名: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表2:
科 技 成 果 评 价 意 见 表
评价方式: □ 中介机构评价 □ 专家函审 □ 机构检测 □会议评审
成 果 名 称 |
| |||
主要完成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
评 价 指 标 | 评 价 意 见 | |||
科学价值和意义 | □ 重大 □ 重要 □ 比较重要 □ 一般 | |||
研究开发内容 | □ 完整 □ 比较完整 □ 不全面 □ 不充分 | |||
技术创新程度 | □ 很高 □ 高 □ 较高 □ 一般 | |||
难易和复杂程度 | □ 高 □ 较高 □ 一般 □ 较低 | |||
技术经济指标 | □ 很高 □ 高 □ 较高 □ 一般 | |||
应用和推广程度 | □ 高 □ 较高 □ 一般 □ 较低 | |||
经济和社会效益 | □ 很大 □ 较大 □ 一般 □ 较小 | |||
技术辐射能力 | □ 强 □ 较强 □ 一般 □ 专有技术 | |||
综 合 评 价 意 见 (对研究开发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创新点、进展和效果的描述和具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 ||||
综合评价 | □国际领先 □国际先进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一般成果 |
评估或检测机构全称(盖章):
负责人或专家委员会主任(签名): 评价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