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快捷菜单
科普中国APP
云上科普
科普中国微信
网上工作平台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科协OA办公
科普草原(蒙古文)
移动客户端
  • 首 页
  • 走进科协
  • 要闻动态
  • 科学普及
  • 学会学术
  • 信息公开
  • 机关党建
  • 连心桥
  • 服务平台
首页 > 连心桥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5-27 17:18:35
点击量: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一、制定补充规定的必要性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制定补充规定,通过优化委托机制、强化成果导向,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提高自治区民委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增强同中央四部委研究基地和国家民委研究基地的合作,探索重大课题委托机制,引导自治区研究基地加强成果产出、提升研究水平。

二、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

补充规定共6条,重点对委托单位、研究时限、主持人资格等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五条补充完善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主持人申报资格,旨在通过降低申报条件,鼓励更多专家学者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应用研究和语言战略研究,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服务国家之需、时代之需。

 

 

责任编辑: 王晓阳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打印
分享

主办: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蒙ICP备12001196号-2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70号内蒙古科协大楼  蒙公网安备 15010302000731号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 网站首页
  • 走进科协
  • 要闻动态
  • 科学普及
  • 学会学术
  • 信息公开
  • 机关党建
  • 专题专栏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5-2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一、制定补充规定的必要性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制定补充规定,通过优化委托机制、强化成果导向,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提高自治区民委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增强同中央四部委研究基地和国家民委研究基地的合作,探索重大课题委托机制,引导自治区研究基地加强成果产出、提升研究水平。

二、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

补充规定共6条,重点对委托单位、研究时限、主持人资格等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五条补充完善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主持人申报资格,旨在通过降低申报条件,鼓励更多专家学者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应用研究和语言战略研究,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服务国家之需、时代之需。

 

 

主办: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蒙ICP备12001196-1号 蒙公网安备15010302000731号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70号内蒙古科协大楼